在訴訟過程中,應如何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許多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違約方支付自違約之日起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至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如何計算、計算到何時并不很清楚。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guī)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一旦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quán)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quán)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

所以筆者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nèi),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于時間上的寬限,并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

權(quán)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jīng)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由于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nèi)應向權(quán)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nèi)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guī)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zhì),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 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

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quán)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zhì),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jīng)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qū)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shù)摹?/p>

且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于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

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nèi)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于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至于\\"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的觀點,未考慮到判決生效日會因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造成計算失誤。且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履行給付義務時,違約金應連同主債務一起作為計算銀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數(shù),故應是一個容易確定的數(shù)字,而按照上述觀點計算違約金很難及時得出明確的結(jié)果,在實踐中不具備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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