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苯杩钊松暾埥杩钫蛊?,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是相對于本擔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擔保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擔保。故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以本擔保為限,若本擔保發(fā)生變更,則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本擔保的變更而擴大其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本擔保發(fā)生變化,則反擔保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建議(可選取任一種方式):1.采取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來的擔保合同,重新擬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擔保合同(簽署合同解除協(xié)議)。重新簽署反擔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2.采取簽署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在原有擔保合同除擔保日期外不變的情況下,擬一補充協(xié)議,補充情況明確即可。反擔保亦可采取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3.承諾方式??紤]到合同簽署的成本較大,可以采取承諾的方式,已承諾書的形式,向債權人承諾“已知曉并同意在原擔保合同其他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保證期限”等。反擔保操作亦如此。也可選擇問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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