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史上最嚴”公積金貸款新政仍未最后出臺,但它關于貸款條件的幾條重要修改牽動著不少市民的心。近日,廣州市公積金中心接受了記者專訪,透露正整理相關意見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正式文件預計最快5月出爐。公積金中心方面稱:“不管政策是否調整,在結余資金偏少的情況下,將從總量上控制貸款規(guī)模,使職工有平等的機會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該表態(tài)顯示收緊意圖未變。公積金中心對于職工關心或質疑的幾個重要問題也一一予以解答。
質疑
1、近期媒體報道,有的說公積金“入不敷出”,有的又說結余公積金資金在“沉睡”。廣州的公積金資源是否得到了合理利用?
公積金中心答復:根據(jù)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住房消費累計提?。òㄙ徺I、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貸款本息、租賃住房提?。┱祭U存總額的53%,離休退休、戶口遷出本市等提取占繳存總額的12%,住房公積貸款余額占繳存總額的28%(以上三項已占到93%),其余資金用于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這充分說明廣州住房公積金資金已充分利用。
中心此次調整貸款政策考慮了兩個主要因素:一是提取量大,結余資金偏少;二是貸款條件寬松,貸款風險增加。調整政策實施以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yè)貸款利差明顯,商業(yè)銀行能用于住房按揭貸款的額度大幅下隆,住房按揭需求嚴重向住房公積金貸款傾斜,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量增長速度過快。
2、不給貸二次,是否完全無視了住房改善型需求?
公積金中心答復: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02〕12號)明確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而非滿足改善所有人的家庭居住條件。國家或市政府沒有相關文件指導如何判斷是否屬于改善性住房。
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實際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家庭購房套數(shù)的認定比商業(yè)貸款更加寬松。“商業(yè)貸款對曾經貸款或曾經購房,不管該房產是否結清或是否轉讓均視為有效購房,而住房公積金對已貸款并已結清或已轉讓的房產不納入家庭購房套數(shù)范圍。在這種寬松的貸款政策下,相當部分職工家庭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都能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當中按首套房計算。”——這也就意味著,只要以前沒貸過公積金,即便買過房,但原來的商業(yè)貸款已還清或者房產賣出,再買房仍然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并能按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算,那么改善型購房仍然有貸公積金的機會。
3、既不買房又不租房的職工,退休后才能提取公積金。公積金豈不變成了養(yǎng)老金?加上若干年的通脹以及長期低利率,公積金繳存對這部分人基本沒什么意義??煞裢卣苟喾N使用渠道比如醫(yī)療、生活困難救助等?
公積金中心回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和第26條規(guī)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圍。
記者查閱條文發(fā)現(xiàn),這里面其實也包含了一定的非住房用途。比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下崗、失業(yè)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xù)下崗、失業(yè)12個月以上的”,也可申請?zhí)崛」e金。至于醫(yī)療方面,考慮到目前廣州公積金“錢緊”,估計短期內都難以實現(xiàn)提取公積金。
4、公積金“易繳難用”,“我的錢為什么不能想用就用”。想用的用不到,能用的都是有實力買房的,在現(xiàn)階段是否變成了“劫貧濟富”的政策?
公積金中心答復:住房公積金作為長期住房保障制度,強調的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助性。隨著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執(zhí)行,已購房的職工因限購或限貸政策基本上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剩余的都是首次購房需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資金有限的情況,并不能解決所有職工的所有住房需求問題,但要滿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需求。
公積金中心強調,盡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性質與商業(yè)貸款不一樣,但同樣存在住房貸款的風險,特別是目前房價偏高的情況下,所有商業(yè)銀行都在大幅收緊貸款額度,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警示信號。公積金應“便民、利民、惠民”,但絕不能忽視貸款風險的問題。
“大部分職工一方面希望能全部提取自己賬戶上的余額,另一方面又希望能重復使用低利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完全矛盾的思維方式。”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資金的積累,就不可能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至于“自己的錢為何不能想用就用”,該人士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分為個人繳存和單位補貼兩部分,個人的資金只占一部分。“如果沒有強制性的公積金制度,就未必有單位補貼這個福利。”并且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享受優(yōu)惠利率,貸款資金來源就是大家共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該資金是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具有積累性和專用性兩個特點,不能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必須實行專戶管理,這是一項基本制度,所以無法做到“想用就用”。
不過,也有不少專家認為,在當前環(huán)境下,制定于2002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實有很多地方需要修改來完善其用途,比如合理擴大使用范圍,加強其運營效益,讓廣大繳存人有權利分享增值收益等,甚至用更合理的制度比如全國性住房銀行的形式來替代現(xiàn)有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