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存基數(shù)調整時間和范圍
鶴壁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對現(xiàn)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統(tǒng)一執(zhí)行到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進行匯繳。
二、繳存基數(shù)的最高和最低限
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時,應按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核定。最高不得超過鶴壁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鶴壁市最低工資標準,各繳存單位要按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三、繳存比例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四、月繳存額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shù)(保留到元)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部分和職工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