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無力償還的原因及解決辦法如下。

對“無力還債”也應作具體的分析。從發(fā)生的時間上看,無力還債有兩種情況:

一是原本無能力履行債的義務,卻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與人建立債的關系,即債務人主觀上無意履行義務,其行為是行騙,如騙取定金、貨物、貨款、借款等,行為特征是故意。

二是也有過失的行為,如因過失致人損害,如被騙、被盜、決策失誤等,特征以過失為主,債務人主觀上無意逃債,而客觀原因造成債的義務不能履行。

前者主要是惡意,可以因債權(quán)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從真實性上看,無力還債也有真假之別。真實的無力還債,債務人有還債愿望,客觀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無力還債卻是虛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虛假的:債務人要本無還債的愿望和誠意,作為逃避債務的借口,無力還債是人為制造的假象,如轉(zhuǎn)移、隱匿自己的財產(chǎn)、謊報財產(chǎn)、收支情況等。在后一種情況下,討債人應耐心調(diào)查、取證,在握有真憑實據(jù)后,可立即請求人民法院實施“訴訟保全”或強制執(zhí)行。總之,無力還債不能是債的關系,消滅的理由,在區(qū)別情況的基礎上,討債人實施不同的討債手法,有時可收到意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