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職工在繳存公積金期間已購房(包括建造、翻建、大修)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提取時無時間限制。

職工通過商業(yè)銀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自購買住房之日起1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償還貸款本息。職工已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且已還清貸款本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職工本人及配偶在非戶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支付房租;職工因工作調動、戶籍遷出等原因在本市不再居住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yī)院診斷、開具住院證明或門診特殊病種證明,需繳納較大醫(yī)藥費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職工父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職工承擔部分或全部首付款的,職工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償還首付款,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付款金額。

職工家庭在非戶籍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職工及其配偶在該地未購買過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支付房租。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從未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用作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冀建法[2017]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所屬的分支機構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業(yè)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劃轉或支付手續(xù)。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金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七)被判處刑罰的;

(八)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工作調動無法辦理賬戶轉移的;

(十)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六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