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簡介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債務人因第三人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債權人可以享有的替代債務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換句話說,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追償債務。
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債權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債務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損失。
- 債務人怠于向第三方行使追償權。
- 債權人已向債務人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行使追償權。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向第三人發(fā)出請求賠償?shù)耐ㄖ?。通知應當包含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債務產(chǎn)生的原因、債務人怠于追償?shù)氖聦嵉葍?nèi)容。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后,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相同。
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債權人代位求償?shù)姆秶?limited to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范圍。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為金錢賠償,則債權人只能請求金錢賠償;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為損害賠償,則債權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代位求償權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后,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消滅。同時,債權人取得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賠償請求權,并且享有與債務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代位求償權的意義
代位求償權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怠于行使追償權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代位求償權還可以促進債務人積極向第三人追償,維護交易秩序。
什么是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nèi),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氨kU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zhuǎn)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zhì)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zhì),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zhuǎn)移說
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zhuǎn)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zhuǎn)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zhì)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shù)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员kU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zhuǎn)移給保險人?!侗kU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p>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