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2016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
繳費標準:每年每人500元。
義烏2016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標準
待遇標準:每年每人5000元。
繳費方式
被征地農民可以一次性繳納5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也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每年繳納500元,直至繳滿5年。
繳費時間
被征地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款發(fā)放后30日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用。逾期未繳納的,應當從征地補償款中扣除。
享受待遇條件
被征地農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滿5年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應當每年到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進行資格核實,并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待遇發(fā)放時間
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年發(fā)放一次,發(fā)放時間為當年12月31日前。
待遇領取方式
被征地農民可以憑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當出示被征地農民的委托書。
1、從2016年1月1日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調整為:高檔46720元、低檔10240元。
2、從2016年1月1日起,按高檔標準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40元,按低檔標準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84元。
【社保知識】
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運行機制
(一)個人繳費標準。從2015年1月1日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繳費標準設“高、低”兩檔。高檔為“73個月×我市上年末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檔為“16個月×我市上年末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從2015年1月1日起,根據《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義烏市被征地農村居民養(yǎng)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義政辦發(fā)〔2008〕9號)規(guī)定的被征地農村居民養(yǎng)老金改為以養(yǎng)老補貼的形式發(fā)放。按高檔標準繳費的,養(yǎng)老補貼按我市上年末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fā);按低檔標準繳費的,養(yǎng)老補貼按我市上年末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計發(fā)。
養(yǎng)老補貼的項目構成、資金渠道保持不變。
(三)每年1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籌集標準和保障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定期調整。
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轉基本養(yǎng)老保險機制
具有我市戶籍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原被征地農民”)和本意見實施后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的新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新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件的,應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
(一)與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