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執(zhí)法人員機械理解法條錯誤執(zhí)法的典型案例。

正確的處理應當是教育警告,告知駕駛員自己檢查車輛狀況的責任。 法律規(guī)定:故意遮擋號牌記12分 按照2015年1月1日執(zhí)行的《機動車駕駛證使用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記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該司機被記12分,并罰款200元,屬于頂格處理。 頂格處理讓調查失去了意義 表面看來,交警屬于依法處理,因為有遮擋號牌的“事實”存在,同時司機負有檢查車輛狀況的義務,但因此認定其“故意遮擋號牌”,則屬于機械理解法條,沒有真正領會法律規(guī)定的內涵實質。 先作個假設,如果司機不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故意遮擋號牌,交管部門也沒有能夠查明事實真相,那么,司機自當承擔車輛遮擋的責任;但是,當事實已經(jīng)查明,是在司機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熊孩子”遮擋,卻還是頂格處罰司機,則明顯錯誤了。 在調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這種處罰失去了事實依據(jù),也讓交警部門對號牌遮擋原因的調查失去了意義——都查明了不是司機故意的,卻還是要頂格處罰,那還查原因干嘛? 司機并非法律上的“故意”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故意,是指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積極追求或者放任某種違法結果發(fā)生的行為。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很顯然,經(jīng)查明,司機并非直接故意行為。那么,是不是間接故意呢?也就是說,他本來“明知”或者“應知”自己的號牌被遮擋,卻故意不去進行處理,而讓號牌繼續(xù)被遮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