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有一種售賣的車輛

叫做“抵押車”

這類車輛以較低的售價

吸引了很多買車人

抵押車雖然價格便宜

但是卻存在很多購買風險

很多人也都因為購買抵押車

導致上當受騙

或者不斷產生糾紛

案情簡介

2019年,徐某因看中奔馳車價是正常二手車價格的一半,在明知高某不是奔馳轎車所有權人,且車輛存在抵押的情況下,仍與高某簽訂了《車輛轉抵押協(xié)議書》,以50000元的價格從高某處轉押獲得其擁有處置權的奔馳轎車,雙方并依約交付了費用和車輛。

不巧的是兩年后

涉案車輛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將車輛從徐某處收回

徐某遂以高某交付不符合協(xié)議約定的

車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

請求法院解除二人之間的

《車輛轉抵押協(xié)議書》

并要求高某退還車輛轉讓款

高某則表示不同意徐某的訴求,該車是其以同樣的方式從別人手中低價購買后再轉賣給徐某的,徐某明知車輛存在抵押情形仍然購買,應當自負風險。

徐某與高某之間的到底是車輛轉抵押關系還是車輛買賣關系?

法官說法

本案中,徐某與高某二人合意以簽訂車輛轉抵押協(xié)議的形式進行車輛買賣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以虛假合同隱藏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車輛買賣,而非車輛轉抵押。

根據(jù)民法典第146條的規(guī)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只要內容合法合規(guī),依然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徐某與高某簽訂的《車輛轉抵押協(xié)議書》自始無效,但車輛買賣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另外雙方買賣關系是發(fā)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根據(jù)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也就是說高某系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徐某與高某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車輛買賣合同關系。

既然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那么合同能否解除?高某是否應當退還車輛轉讓款?

法官說法

本案中,因徐某對其主張的涉案車輛已被抵押權人取回、被告高某存在違約等事實均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所以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若徐某能夠舉證證明涉案車輛已被抵押權人取回,其已喪失對涉案車輛的占有,則其合理的訴訟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實施以后,購買抵押車輛有何風險?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406條規(guī)定,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不過購買抵押車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因為轉讓行為并不會影響抵押權,抵押權人依舊可行使抵押權取回抵押車輛,會讓車輛買受人喪失對車輛的占有。

同時民法典規(guī)定了抵押權登記對抗主義,即一旦抵押權辦理了登記,無論抵押車輛經(jīng)過多少次轉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車行使抵押權而不論抵押車輛所有權之歸屬以及受讓人善意與否。但在抵押權未經(jīng)登記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符合善意的三個要件:1.對抵押情況不知情;2.支付合理對價;3.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只有三個要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就不能將抵押車輛從買受人手中收回。

法官提醒

貪圖便宜購買有權利瑕疵的抵押車是存在風險的,建議買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車輛登記機關查詢車輛檔案信息,明確車輛所有權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情況,盡到交易審慎義務,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購買時,建議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車輛被抵押權人取回時違約責任問題,一旦車輛被抵押權人取回,也要保留足夠的證據(jù),從而避免發(fā)生本案中徐某錢車兩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