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規(guī)定要在合同約定首次提款日的3個月內辦理提款登記”的目的是保證資金能夠在3個月內到賬,如不能到賬,該筆外債登記作廢。你登記首次提款日為3月,實際到賬是4月,并沒有超過前面所說期限,你的外債登記有效。 用外債戶資金直接對外付現匯,是不需要外匯局核準的,但是你的付匯必須符合你舉債的合同使用范圍。如你確實不知道款項到達需要辦理提款登記,你可與當地外匯局進行溝通,因你初犯應該說不會給予處罰,最多警告。同時你開立外債戶的銀行也有一定責任,我管理時候,只要及時補上,并且不再發(fā)生類似事情就可以了。除非是你故意的,外匯局也可以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