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安某與李某原系同一小區(qū)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資金周轉(zhuǎn)兩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別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貸款6萬元、長沙銀行貸款10萬元后轉(zhuǎn)借給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個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還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對安某出借資金為銀行貸款的情況知曉。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gòu)信貸資金又高利轉(zhuǎn)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gòu)貸款轉(zhuǎn)貸的;”安某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李某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chǎn),依法應予返還。

因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安某與李某均存在過錯,對于安某的損失可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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