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之樹
作者:王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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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有很多中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密,企業(yè)為融資方便,由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但款項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對此,借款合同相對人是否可以主張公司還款,公司應承擔怎樣的債務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3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適用該條規(guī)定時有幾個要素:
1.合同是以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簽訂的。實務中這種情況經常表現(xiàn)為,合同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公司公章?!睹穹倓t》61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后果由法人承受。據(jù)此,如合同上加蓋了公章,應認定為是代表公司的,非個人行為;如未加蓋公章,僅有個人簽字,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代表公司,另一種是代表個人。
公司其他人簽字的合同,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公司還可能被其他人控制,如股東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非法人董事等。上述人員非法定的公司對外代表,其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不論是否交付公司使用,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當然,在上述人員構成表見代表的場合,可以另當別論。
2.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共同承擔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其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自身為合同當事人,公司實際使用資金,享有了合同權利,參與了合同的履行,可能成為事實上的合同當事人,故在未明確向相對人告知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同意成為合同當事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還款義務。
3.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債權人要主張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同時共同承擔債務責任,須證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合同當事人。如不能證明公司的借款人身份,不能向公司主張權利,只能向法定代表人個人主張;如其證明結果是法定代表人簽字行為代表公司,非代表個人,僅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不得同時向法定代表人個人主張權利。當然,法定代表人自己也可以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非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行為代表公司,資金是借給公司使用的,債權人對此明知且同意,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承擔合同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3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