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平安普惠的一份民事裁定書引發(fā)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引發(fā)媒體震動的原因并非平安普惠敗訴的這一結果,而是審判中的一些細節(jié)。

該裁定的全稱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李福春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其間內容顯示,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平安小貸公司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平安擔保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無不當?!?/p>

平安普惠認為,其融資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均依法成立,為持牌機構,分別提供保證擔保和借款服務,收費基礎建立在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借款、擔保等相關服務合同上,不存在多頭收費、客戶承擔整體資金成本也在監(jiān)管要求的范圍以內,理應受法律法規(guī)保護。

由此可見,對于“不法利益”的界定成為了爭議的核心。

裁定或存錯判可能

先來看看案件呈現(xiàn)的公開事實。

2015年9月21日,借款人李某春與出借人平安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平安小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40,000元,期限為24個月,按月結息,月利率為0.70%。同日,李某春與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平安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李某春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并約定借款人同意向保證人繳納擔保費及《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前期服務費人民幣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人民幣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280元,按《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費人民幣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840元,按《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借款人義務中還約定了滯納金、追償費用的計算方法等。7個工作日后,付款方戶名為“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為平安小貸的曾用名)向李某春賬戶匯入貸款人民幣135,800元,并扣除了上述前期服務費人民幣4,200元。

此外,李某春與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借款人應以代償金額為基礎,按照0.1%/天支付代償滯納金。鑒于李某春逾期,2016年5月19日,平安擔保公司依據《保證合同》約定代其向平安小貸公司償還未支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幣126,976.47元。

資深互金律師劉新宇撰文認為,法院認為該類案件中擔保公司涉嫌經濟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平安普惠融資擔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貸公司及其投資控股法人股東之間及董事任職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系關聯(lián)公司,關聯(lián)公司聯(lián)合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第二,以收取擔保服務費的方式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第三,采取擔保費、管理費、滯納金等方式抬高實際借款利息,導致借款綜合利息遠超法定利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