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上訴狀怎么寫?很多民間貸款產(chǎn)生糾紛,最后不得不對簿公堂,但很多人不知道上訴狀怎么寫。這里,小編為大家提供民間借貸上訴狀范文,為大家介紹一下。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文經(jīng),男,漢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專,干部,住南昌市東湖區(qū)出新路32號309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家明,男,漢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陽鎮(zhèn)碧樂村20號,身份證號:362222640425001,系彭謙肅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細梅,女,漢族,1946年7月出生,住連錦農(nóng)民街37號,系彭謙肅之妻。
上訴人因民間貸款糾紛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由兩被上訴人共同歸還上訴人借款10萬元;
2.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以所謂的“法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已將20萬元欠款歸還給上訴人,嚴重混淆了“法律事實”。
在本案的第一次開庭審理當(dāng)中,兩被上訴人以盡管出具了借據(jù),但沒有支付20萬借款的事實為由,拒不承認其欠上訴人20萬元借款的客觀事實,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組證據(jù)加以證明。同時兩被上訴人當(dāng)庭承認已向上訴人歸還了10萬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訴人返還該10萬元(見庭審筆錄及判決書第二頁第2、3、4行)。
第二次庭審中,兩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借款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又當(dāng)庭改口承認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20萬元的借款,然而卻否定先前只歸還了10萬元借款的自認,稱已將全部借款還清,但無法說清“兩次還款”的時間、地點及提供上訴人出具收到還款的收條。
兩被上訴人在兩次開庭中先后作出兩種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實陳述,這明顯是兩被上訴人想方設(shè)法為其逃避債務(wù)而做的狡辯。首先,如果真如兩被上訴人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所述,其已將借款還清,那么他們?yōu)槭裁匆诘谝淮伍_庭審理時做百般抵賴,不承認借款20萬的事實???其次,如果兩被上訴人真的已經(jīng)向上訴人歸還了20萬元,他們?yōu)槭裁床辉诘谝淮伍_庭審理時提交已歸還20萬元的證據(jù),要求上訴人返還20萬元,而只是提出返還10萬元的請求???再次,為什么歸還了20萬元的借款,卻只有上訴人出具的10萬元收條???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陳述,原審法院卻視而不見,并以所謂的“法律事實”規(guī)避這一鐵證如山的“法律事實”。
二、被上訴人彭家明做為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其依法應(yīng)當(dāng)是本民間借貸案的還款義務(wù)人。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證明彭家明繼承了其父彭謙肅的遺產(chǎn),因此彭家明沒有代其父償還借款的義務(wù)”。這無疑是在加重上訴人的舉證責(zé)任。繼承的發(fā)生是一個家庭中的內(nèi)部事務(wù)。彭謙肅死后,其遺產(chǎn)是否分割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了多少份額遺產(chǎn),這只有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清楚,上訴人對此根本無法證明也沒有義務(wù)加以證明。因此做為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被上訴人彭家明如果認為其沒有繼承彭謙肅的遺產(chǎn)而不是本案的還款義務(wù)人,或者是應(yīng)當(dāng)歸還的欠款超出其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那么他必須向法庭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議庭審理的上訴人訴高安建業(yè)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及其宜豐分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中,上訴人提供的宜豐分公司的材料當(dāng)中反映,彭謙肅死后,被上訴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謙肅成為了宜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也能充分證明彭家明繼承了其父親在宜豐分公司中的股份。以上表明,被上訴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繼承人承擔(dān)還款的義務(wù)。所以,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彭家明不是還款義務(wù)人是完全錯誤的。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原判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由兩被上訴人共同歸還上訴人借款10萬元。
此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文經(jīng)
二00八年十一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