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周俊、李芬系夫妻關系,周俊系橫潤活動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為該公司股東;林杉開辦的楠書公司(林杉、楊某、顧某是該公司三位股東)負責向橫潤活動房公司運輸彩鋼等建筑材料,并約定送貨后統(tǒng)一結算;雙方分別于2010年7月9日、7月29日對賬,確定橫潤活動房公司欠付楠書公司貨款1780551元;2012年1月1日,周俊提出將欠付貨款1780551元四舍五入計為1790000元轉化為借款,借予周俊、李芬開辦的橫潤餐飲公司擴大規(guī)模,約定借款期為1年,月利率1%,逾期則增加0.5%的利率;自2013年1月1日,因橫潤餐飲公司需擴大規(guī)模,周俊、李芬表示無力歸還借款,提出延長借款期限,故林杉與周俊、李芬每年核對賬單整合利息并續(xù)簽借條。期間(2019年8月9日),楠書公司注銷;2019年12月20日,雙方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未還款至該合同簽訂之日為2800000元,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約定了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林杉多次催收未果,委托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吳杰律師,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周俊、李芬、橫潤活動房公司、橫潤餐飲公司向林杉償還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審現(xiàn)場


周俊、李芬、橫潤活動房公司、橫潤餐飲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楠書公司已注銷,公司其余兩名股東楊某、顧某均認可案涉借款與其無關,且所有借款合同均系林杉以自己名義與周俊簽訂,林杉有權對案涉借本息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


1、關于借款利息。2012年1月1日后林杉與周俊簽訂《借款合同》均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案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林杉主張的逾期利息未超出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借款已處于逾期還款狀態(tài),林杉主張的借款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周俊因運營橫潤活動房公司欠付貨款,后因其妻子李芬任法定代表人的橫潤餐飲公司擴大經營一直未予還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款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對林杉主張橫潤活動房公司、橫潤餐飲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3、案涉借款因李芬任法定代表人的橫潤餐飲公司擴大經營未予及時償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敝?guī)定,對林杉要求李芬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被告周俊、李芬、橫潤活動房公司、橫潤餐飲公司向原告林杉歸還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借款本金28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3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辦案心得


吳杰律師:“本案是較為復雜的借款合同案件。案件中的借款不同于一般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不是直接由出借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而是由被告欠公司的未付貨款轉化成被告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的形式。借款時間長達十年,公司在起訴前早已注銷。我們只能盡可能收集足夠多的證據(jù),幫助法官理清案件事實,并聯(lián)系到公司股東,說服他們到法院做筆錄,以證明該借款早在多年前就已轉化為個人借款,與公司無關,不屬于公司的債權。


本案中,當事人做得比較好的點是每年都會找對方出具新的借條。當事人每年會跟對方一起計算利息,并將新增的利息納入本金再出具借條。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做到出借人與借款人有一定的聯(lián)系,不至于款項出借后,出現(xiàn)對方不還錢還找不到人,以至于案件需要公告的情況;另一方面,也確保不會過訴訟時效,出借人不會喪失勝訴權;最后,本案系從應付貨款轉化而來的借款,沒有轉賬記錄證明借款的交付,但多份每年書寫的借條能佐證借貸關系的真實性,證明效力很強?!?/p>



辦案律師


吳杰


四川霖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畢業(yè)于中南林業(yè)科技大學


擅長領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財產侵權、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同行評價:吳杰律師性格親和友善,工作認真仔細,有嫻熟的法律技能、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斡旋談判技巧,是一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實現(xiàn)“客戶利益最大化”的律師。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