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 劉磊





裁判概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但貸款所提交的資料全為虛假(如:編造虛假交易背景、虛構合同交易相對方、偽造相關票據憑證等),騙取款項后用于個人占有使用,并未用于公司貸款申請事項的,該法定代表人構成騙取貸款罪。




案情摘要:

1、匯誠世礦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3000萬元,申請貸款用途為購買礦產品。


2、后查明,匯誠世礦公司向銀行遞交的關于貸款用途資料(如:鐵礦石購銷合同、及相關票據、憑證、公司資信等)全部為虛假編造。


3、再查明,高峰為匯誠世礦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匯誠世礦公司名義從銀行騙取巨額貸款,后被高峰個人占有使用,并未用于其公司貸款申請事項。


4、法院判決高峰構成騙取貸款罪。




爭議焦點:

高峰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觀點:

經查,證實匯誠世礦公司系高峰購買的空殼公司,無正常經營活動。華承礦業(yè)公司系高峰自行成立,為騙取貸款、偽造貿易合同,在貸款前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高峰的父親高XX。河北鋼鐵公司承德分公司與匯誠世礦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高峰指使鈕X,以匯誠世礦公司名義,謊報貸款用途并編造虛假貿易背景,提供偽造的匯誠世礦公司與華承礦業(yè)公司、河北鋼鐵公司承德分公司購銷、買賣等合同和相關票據、憑證等貸款申請資料,從上XXXXX分行騙取3000萬元貸款。后高峰將其中2940萬元轉入其銀行賬戶,其中大部分錢款用于個人購買汽車、償還所欠鈕X等人的債務和提取大量現(xiàn)金,并未用于貸款申請事項。貸款到期后,經銀行追索,高峰僅歸還少部分貸款,在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高峰等人尚欠貸款本金2000余萬元。案發(fā)后,高峰的親屬代為歸還全部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上述事實足以證實高峰主觀上既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騙取銀行巨額貸款的行為,其行為依法構成騙取貸款罪;在高峰等人騙取貸款過程中,銀行是否存在過錯,并不影響對高峰行為性質的認定。




案例索引:

(2014)高刑終字第226號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實務分析: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guī)定的多種犯罪之一,本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其區(qū)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不能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可認定為騙取貸款罪。從維護金融秩序有利打擊貸款類犯罪的角度看,騙取貸款罪的設立有效的解決了實務中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取證難的問題。


騙取貸款罪,關于欺騙手段的違法性認定是實務中的難點。實務中,大量存在頂名貸款、提交虛假財務報表、虛設用途等手段取得貸款的情形,且有的銀行為環(huán)節(jié)不良率的考核壓力,甚至存在默示、教唆借款人如是操作,大家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筆者希望讀者能夠從本系列專題的梳理中充分了解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常見行為類型,在貸款活動中規(guī)范自身行為遠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