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多次因貸款業(yè)務“三不查”而被監(jiān)管層點名處罰的龍江銀行,近日又被公布了一起貸款糾紛案件。
根據公開的裁判文書顯示,自2016年起,龍江銀行就在追討一筆本金96萬元的貸款,從貸款下發(fā)至今,這筆貸款的本息金額已達到256.94萬元。而從目前案件審理的情況看,涉案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愿均存疑,且借款材料中存在多項造假。誰才是這筆貸款的真正申請人、獲益人?貸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貸款用途究竟是什么?這些問題仍是謎團。
多項貸款材料系偽造
近日,龍江銀行的一起貸款糾紛案件被公布,本是追討一筆本金僅為96萬元的用于微小企業(yè)經營的生意貸,然而案件卻從2016年調查至今仍未結案。
本次最新公布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法院調查指出,2014年11月被告人于某、趙某向龍江銀行申請了小微貸,并簽訂合同稱貸款用于生意經營,貸款規(guī)模為96萬元,期限12個月,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貸款年利率14%。同時,龍江銀行與王某某和譚某某就上述貸款簽署了《保證合同》。當日,龍江銀行便將96萬元貸款轉入了案外人孫某某名下。2016年5月19日,龍江銀行將四被告訴至法院。
龍江銀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于某、趙某償還借款本息256.94萬元,其中截至2020年12月14日,利息達到95.73萬元及罰息75.37萬元。
然而,這一案件背后卻疑點重重。
法院審理發(fā)現,借款申請人于某和擔保人王某某只是哈爾濱正陽河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陽河公司”)員工。正陽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洪濤稱:“當時資金遇到困難,需要向銀行貸款,需要職工幫忙貸款,公司生產用。貸款是和職工商量的,職工是同意的,我沒想讓職工還貸款,這筆錢完全由公司負責?!?/p>
不僅如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借款申請人之一的趙某向警方報警,稱簽訂貸款的并非是她。法院審理后亦認為,經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上述借款合同中趙某簽字并非本人書寫及按手印,即趙某與銀行之間并非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而是由他人冒用趙某名義簽訂借款合同騙取銀行貸款,趙某已向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報案,該案正在調查中。
同時,法院一審調查顯示,譚某某、王某某等的保證合同亦非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龍江銀行當庭提交但未出示的相關保證人資料里,大部分材料系虛假偽造;于某貸款申請資料中亦存在虛假資料,以上材料均是案外人為了銀行貸款而向銀行提供。
在案件最新審理的過程中,法院還指出,譚某某、王某某雖陳述在《保證合同》上簽名,但稱并不認識實際借款人于某,并不清楚《保證合同》的實際內容,即譚某某、王某某為于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說明譚某某、王某某系在可能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提供了保證擔保。
法院稱,在兩級法院對本案的歷次審理中,案涉《微貸借款合同》所載明的實際借款人于某經法院合法送達始終未到庭參加訴訟,基于本案存在騙取銀行貸款的可能性,于某的真實借款目的、借款用途及實際借款資金走向均有待公安機關予以偵查確定。
貸款業(yè)務數次領罰
2020年2月,龍江銀行雙鴨山分行因“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不到位”被罰30萬元;2020年3月,龍江銀行齊齊哈爾拜泉支行因“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內控管理不到位導致違規(guī)對外擔保案件發(fā)生”被罰60萬元,齊齊哈爾訥河支行因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被罰30萬元;2020年7月,龍江銀行黑河北安支行存在貸款“三查”不到位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處以罰款40萬元;2020年8月,龍江銀行寶清支行因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信貸資金被他人使用并形成不良,被處罰款50萬元;2020年9月,龍江銀行紅興隆支行因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形成不良,被處罰款40萬元。
2021年1月,龍江銀行哈爾濱分行及龍江銀行營業(yè)部因個人信貸業(yè)務管理混亂,對貸款資料真實性調查、審查審批和貸后管理未盡職被罰50萬元;2021年3月,龍江銀行佳木斯沿江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未嚴格執(zhí)行受托支付”被責令改正,并罰款30萬元;龍江銀行佳木斯建三江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被罰20萬元。
該行2020年業(yè)績報顯示,截至報告期末,龍江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24.23億元,較2020年初增長3.92億元;不良率達到2.19%,較2020年初增長0.14個百分點。
黑龍江監(jiān)管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四季度,轄內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率2.3%,比2020年初上升0.2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