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險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投標程序
投標原則
評審指標
中標保險公司
投標文件要求
投標資格
投標保證金
,第一條為規(guī)范保險公司城鄉(xiāng)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業(yè)務投標行為,有效防范風險,實現大病保險業(yè)務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xiāng)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大病保險業(yè)務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參與大病保險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如無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二章投標資格
第三條中國保監(jiān)會和各地保監(jiān)局公布并及時更新具有大病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單。
具備大病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可作為投標人參加大病保險投標。
第四條經負責招標的地方政府部門同意,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可以組成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