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濟寧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的條件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 職工長期在外地工作或學習;
- 職工暫時失業(yè)或企業(yè)停業(yè)、歇業(yè);
- 職工因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行動不便;
- 職工死亡。
2.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委托提取手續(xù)。
3.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金額
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職工尚未歸還的貸款本息。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原則上按月提取,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職工上一年平均月工資。
4.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職工尚未歸還貸款本息的期限。委托提取期限屆滿后,職工仍未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重新申請委托提取。
5.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注銷
職工已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終止委托提取意愿的,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注銷委托提取手續(xù)。
6. 其他
本管理辦法由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濟住字〔2018〕71號
第一條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進一步優(yōu)化業(yè)務流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在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還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積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用于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的管理工作。各分支機構負責具體辦理相關業(yè)務。
第三條 委托提取還貸的申請人應是在公積金中心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貸款尚未還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條 委托提取還貸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直接沖減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本息的行為。
第五條 申請條件
1、委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處于正常狀態(tài)且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