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門發(fā)布了《關于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為便于公眾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07年,我市出臺《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溫州市建筑施工企業(y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溫政辦〔2007〕175號),解決了建筑施工企業(yè)農民工按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2014年底,國家人社部、住建部、安監(jiān)總局和全國總工會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4〕103號),首次明確建筑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2018年初,國家人社部等六部門又出臺了《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8〕3號),將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也納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范圍。為貫徹落實國家部委和省廳有關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特別是把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工傷保險,保障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人員特別是在工地上流動就業(yè)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權益,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據(jù)
(一)工傷保險條例;
(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四)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轉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5〕41號);
(五)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轉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8〕29號)。
三、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是明確建筑、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結合行業(yè)用工特點,重點對參保辦法、繳費數(shù)額、辦理流程、保障對象、人員參保登記、待遇支付、責任區(qū)分、有關要求等方面做出具體規(guī)定。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