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

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規(guī)定,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應當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工資的界定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上一年度取得工資總額(不包括本月工資)除以12得出的金額。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一切應發(fā)工資。

繳存比例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般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12%,具體比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協(xié)商確定,但不能低于5%。

上限與下限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上限和下限限制。上限為繳存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公積金額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相同的比例繳存。繳存基數越高,繳存金額也越高。

影響因素

影響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因素包括職工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繳存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職工工資收入越高,繳存基數也越高;職工所在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越高,繳存基數也越高。


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轄區(qū)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屬轄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等財政撥款單位及鐵路系統(tǒng)單位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基數調整批量”紙質文檔(及電子版)、工資核算表紙質文檔(樣式附后);

企業(yè)類型單位除上述要件外還需提供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總賬、成本費用明細賬、企業(yè)現(xiàn)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及相關會計憑證。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依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按職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四、2015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13〕89號)文件執(zhí)行;最高繳存基數暫執(zhí)行21,485元/月的標準,超過21,485元/月的待2014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公布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調整。

五、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較上一年度沒有變化的單位,攜帶相關報表到所屬轄區(qū)分中心審核備案,繳存基數不做調整。

六、各單位應及時與分中心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辦理時間,對未按時限辦理基數調整的單位,我中心將依法督辦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