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義務
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shù)姆椒?,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