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通知

各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做好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和方式

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時間為2016年6月1日至30日。參保單位可通過網上申報、窗口申報兩種方式申報。

二、申報范圍

在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yè)人員。

三、申報材料

1. 參保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2016年度《社會保險申報表》;2015年度《南京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表》;

2. 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證;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表》;2015年度《南京市靈活就業(yè)人員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表》;

四、繳費基數調整

參保單位2016年度繳費基數可在2015年度社保繳費基數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比例不得低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調整后的繳費基數應符合《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五、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時間為2016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參保單位應按時填報《南京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表》或《南京市靈活就業(yè)人員勞動保障書面審查表》。

六、其他要求

1. 參保單位應認真填報申報表,如因申報不實造成損失的,由參保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2.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指導和監(jiān)督,確保申報和審查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22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20號),現將我市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審查時間

用人單位應在2016年3月20日至6月20日進行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2015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手續(xù)。

勞務派遣單位、勞動保障事務(人事)代理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另行通知。

二、申報、審查內容

(一)繳費基數申報。我市五項社會保險采用統(tǒng)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2015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確定和申報職工個人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繳費基數,所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確認或公示,原始資料用人單位負責保存?zhèn)洳?。工資總額執(zhí)行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1990]1號令)口徑。

(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市、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監(jiān)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guī)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遵守勞務派遣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guī)定情況進行檢查。

三、申報、復核方式

用人單位原則上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上進行繳費基數申報和書面審查。特殊情況確需柜面申報的可至柜面辦理(具體流程見附件1)。

(一)繳費基數申報:用人單位按網上規(guī)定流程進行繳費基數申報;進入復核流程的單位按《復核通知書》要求到市、區(qū)指定地點辦理書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