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特殊條款?殘疾收入保險合同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他利益。這些補充利益,既可以自動包含于基本險中,也可以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1、部分殘疾保險金給付條款
某些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在被保險人部分殘疾時,在約定期間內(nèi)提供殘疾收入保險金。部分殘疾是指導致被保險人不能完全從事其原有職業(yè)的某些工作內(nèi)容或全天從事其職業(yè)的殘疾。這是在原有殘疾收入補償保險業(yè)務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之后才產(chǎn)生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規(guī)定,當被保險人因病導致部分殘疾時可在約定期間內(nèi)領取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一般,部分殘疾收入補償保險金可以在保單中約定(比如為全殘收入補償保險金的一個固定比例),也可以約定給付公式。當然具體給付金額視被保險人因殘導致收入的損失程度而定。
2、加保選擇權益條款
不加保選擇權的全稱是未來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也叫保證未來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險人在未來某一時期的收入增加的話,則不論其當時的健康狀況如何均有增加保險金額的權利。被保險人增加保險金額時,也不必提供可保證明,但必須提供收入增加證明。一般,被保險人每年可以加保一次,直至合同約定的購買截止年齡(一般為50或55周歲)。同時,每次允許增加的保險金額依各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而異,但一般不會超過最初合同給付額的2倍。而有的保險公司則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45周歲之前可以按合同約定額度購買,在此之后每年可增加的保額減少至原始額度的1/2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