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王晴/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從裁判文書獲悉,中昂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北京昂內中天置業(yè)有限公司(后簡稱“昂內中天公司”)因房屋買賣糾紛被告一案二審宣判,庭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那么,房屋不能過戶的原因究竟是像開發(fā)商所說的趙某某不具備網簽資格還是趙某某稱的開發(fā)商將房屋二次抵押導致的呢?
趙某某稱房屋被開發(fā)商二次抵押導致無法過戶
2017年3月24日,趙某某與昂內中天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并向其支付了269萬元房款用于購買其開發(fā)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區(qū)的一套房屋。簽合同時,房屋已被抵押,但等到2018年6月8日房屋解除抵押后,趙某某仍不能進行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辦理。
后經趙某某查證,原來是開發(fā)商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再次抵押,趙某某認為昂內中天公司違背了合同約定,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開發(fā)商與自己解約并退還購房款及利息。
在二審上訴中,趙某某又表示,自己被新出臺的政策限制不能辦理網絡購房簽約,等到自己獲得網簽資格后,開發(fā)商又將房子抵押給別人,所以合同無法進行并不是自己的錯,應該給予自己賠償。
昂內中天稱房屋再次抵押是迫不得已
昂內中天公司辯稱,購房價款為633萬元,包括15萬元電商費,趙某某只支付了254萬元。如果合同解約,自己只需退還趙某某除電商費之外的已付費用。
除此之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guī)定,抵押不影響銷售,雙方不能履行合約是趙某某不具備網簽資格導致的。為了讓房屋資金回籠,自己只得將房屋再次抵押。目前抵押已解除,雙方可繼續(xù)進行合同,不需要解約。
二審上訴中,昂內中天公司表示合同不能進行,自己和趙某某都有過錯,但是自己的賠償金額應該從趙某某獲得網簽資格算起,并且應該按照合同進行。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開發(fā)商需返還房款
一審法院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若趙某某未在規(guī)定日期付清房款,昂內中天公司有權與其解約并扣除已交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雙方約定的交付房屋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超過120天未交,趙某某有權退房。
2017年3月22日新政策出臺,趙某某不具有網簽資格,雙方約定等2018年5月趙某某獲得網簽資格后,雙方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在這期間開發(fā)商不得將房屋另行出售。
但等到5月,趙某某仍不具備網簽資格,昂內中天公司多次催促趙某某辦理。2019年4月,趙某取得網簽資格,但昂內中天公司一直以涉案房屋尚未解押、銷售許可證到期等原因讓趙某某等待。后經法院查明該房屋的抵押到2020年11月才注銷。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某取得網簽資格后,開發(fā)商將房屋二次出售導致其無法過戶,屬于違約,應與趙某某解除合同并返還購房款。又因開發(fā)商等待趙某某多年,也存在經濟損失,所以不應對趙某某進行賠償。
二審法庭中的爭議點主要是雙方解約后,責任誰來承擔。法院認為在等待趙某某獲得網簽資格的過程中昂內中天將房屋短期抵押,屬于正常資金周轉行為并非惡意抵押?,F(xiàn)在趙某某不再履行合同是因為已經購買了別處房屋,并非因開發(fā)商抵押房屋造成,因此不支持趙某某的賠償訴求。維持一審原判,返還趙某某269萬元購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