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南京一男子欠債50萬元,債權人通過法律手段仍未追回,后來發(fā)生了什么?**
**答:** 這名男子在被起訴前,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的唯一房產抵押給了女兒,名義上是借款160萬元,但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借款。債權人發(fā)現后,向法院申請撤銷這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要求涂銷抵押權登記。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債權人的請求,撤銷了合同并涂銷了抵押登記。
**問:這名男子和他的女兒之間具體是怎么操作的?**
**答:** 這名男子趙某和他的女兒趙小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趙某向趙小某借款160萬元,并將自己的經濟適用房作為抵押。但實際上,趙小某并沒有真正支付這筆錢。趙小某聲稱自己對父親的債務不知情,簽訂合同只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
**問:法院為什么支持債權人的請求?**
**答:** 法院認為,趙某和趙小某之間的借款并未實際發(fā)生,趙小某既聲稱對房產享有所有權,又聲稱對趙某享有債權,存在矛盾。此外,趙小某在明知父親有多筆外債的情況下,仍將房產設立抵押,這種行為雖然不是直接針對債權人,但客觀上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法院支持了債權人的撤銷權請求。
**問: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
**答:**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對價交易導致其財產權益減少,從而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趙某和趙小某的行為符合這一法律規(guī)定,因此債權人湯某有權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