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小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幾百萬元,公司蓋章出具擔保,因沒有股東會決議,二審終審未能判決公司承擔責任,該個人無任何償還能力,執(zhí)行艱難。民間借貸放貸大多是十借九不還。遇到公司提供擔保未經(jīng)股東會決議的情況。可以提供以下幾種補救措施建議:
一、如果個人為擔保公司法人的,借款用于公司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二、民紀要第19條第(2)項規(guī)定公司為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jīng)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有效。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如果借款的個人并非該公司股東,或者雖為股東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但借款用于該公司經(jīng)營的,可以主張擔保合同有效。
三、借款個人為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的,主要擔保合同有效。
四、借款個人一人公司股東的,根據(jù)公司財產(chǎn)和個人混同舉證責任倒置要求公司承擔簡單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3條)。
五、擔保公司為借款人個人與配偶雙人股東的,根據(jù)公司法第63條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參考(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案例。
六、以上建議如果都無法使用,根據(jù)《民法典關于擔保制度的解釋》要求公司擔保無效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