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權登記在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每個地方的船舶登記機關不同,建議咨詢當?shù)睾J戮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fā)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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