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畢業(yè)季,找工作是一件大事,在這過程中可要擦亮眼,警惕培訓中介機構陷阱!
貸款培訓后被解除“勞動關系”
小華(化名)是某高校2021年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時間為2021年6月。2020年10月,小華與A公司簽訂《室內設計師就業(yè)培養(yǎng)實訓協議》,約定A公司為小華進行就業(yè)培訓,培訓期滿,公司負責為小華推薦工作,公司可根據實際項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證至其合作設計公司就職,就職薪資不低于4000元,合同于推薦就業(yè)成功時終止。
小華在A公司員工介紹下進行網絡分期貸款,向A公司支付培訓費用2萬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華在A公司接受培訓。2021年3月,在A公司推薦下,小華在深圳某公司就業(yè),實習期為兩個月。
兩個月后,該公司向小華發(fā)放工資,每月工資1500元,共計3000元,并以小華能力不符合崗位需求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小華訴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此前簽署的協議并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
法院:解除協議,A公司返還培訓費用
A公司辯稱,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愿下簽訂的,真實有效,且雙方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合同款。再者,雙方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實訓培訓并幫助實現就業(yè),并沒有約定保證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關于勞動合同的可持續(xù)履行,既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現實意義,更沒有法律依據。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支持小華解除案涉協議及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用的主張。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求職時加強風險防范意識
本案雖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但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內容和目的是讓參加培訓者獲得理想的工作,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一方面,公司應具備相關的職業(yè)培訓資質,合法合規(guī)開展教育培訓;另一方面,公司也應當綜合考量參與培訓者的條件與水平,為其提供有針對性培訓,尋找和推薦符合協議約定的崗位。
與此同時,在校大學生求職心切,在畢業(yè)前尋找實習單位增長工作經驗的做法雖應鼓勵,但是也應當加強必要的風險防范意識:
01
核查培訓公司資質
可通過“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查詢其工商登記信息,了解是否具備相關的教育培訓資質及其他信息。
02
了解欲就職公司情況
可以在就業(yè)網站上搜索相關公司的評論,或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該公司參與訴訟的情況。
03
高度警惕分期貸款事宜
尋找工作過程中,若被“提議”辦理分期貸款進行付費,應高度警惕,科學合理評估自身情況及潛在風險,謹慎決策。
綜合:總臺央視新聞、央視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