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蘇省海安縣的韓某花24.7萬元購買了銀行150天的理財產品,到期后銀行卻只返還了3.8萬余元,原來是不法分子通過網銀操作,以韓某此前購買的理財產品為質押申請了22.23萬元貸款,并轉走了其中的22.228萬元。韓某遂以銀行存在過錯且無權擅自扣留款項為由,起訴要求銀行賠償這筆損失。

  近日,隨著上訴期屆滿,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終于落下帷幕,最終法院認定在銀行一方已經盡到風險提示義務的情況下,不宜將客戶因被詐騙而遭受的損失轉嫁給銀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理財產品被質押貸款22萬失蹤

  2013年2月,韓某在工行海安開發(fā)區(qū)支行申請開立理財金賬戶,并領取了尾號為3241的銀行卡。2013年3月,韓某又申領了尾號為4201的理財金賬戶卡。2014年11月,韓某為其尾號為4201的銀行卡開通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領取了電子密碼器。

  2015年10月12日,韓某使用尾號為3241號的理財金賬戶卡,在工行海安開發(fā)區(qū)支行自助柜員機辦理購買了24.7萬元“中國工商銀行(行情4.56 -0.87%,買入)個人高凈值客戶專屬150天增利人民幣理財產品”。

  2015年12月3日,韓某尾號為3241的理財金賬戶通過網上銀行以理財產品質押方式,向工行海安開發(fā)區(qū)支行申請一筆金額為22.23萬元的貸款。銀行根據貸款申請,向上述尾號4201的銀行卡賬戶發(fā)放了貸款。隨后,該銀行卡賬戶通過手機銀行被轉走兩筆款項,合計22.228萬元。

  次日,韓某到銀行詢問其理財資金的相關情況。銀行工作人員通過自助機柜員機查詢后,告知理財產品未被轉移。為安全起見,工作人員仍協(xié)助韓某修改了銀行卡密碼。

  銀行催收逾期貸款儲戶如夢方醒

  2016年1月20日,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韓某,其上述貸款已經逾期,并催促其及時還款。接到電話后,韓某一頭霧水,立即到銀行了解情況。經核實,韓某才得知其賬戶辦理質押貸款和貸款被轉走的事實。

  次日,韓某到海安縣公安局報案稱:“2015年12月3日,自稱是南通市公安局的人員來電要求核實賬號,我根據對方要求向其提供了涉訴銀行卡密碼、電子密碼器生成的動態(tài)密碼等信息,遭受詐騙……”2016年1月22日,海安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2016年3月11日,案涉理財產品到期,工行海安開發(fā)區(qū)支行在扣除案涉韓某所欠貸款后將剩余款項38087.3元匯入了韓某上述尾號為3241的理財金賬戶中。

  韓某認為,其本人并未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無權擅自扣除其出售理財產品后的應得款項22.23萬元。多次與銀行協(xié)商無果后,韓某將工行海安支行及工行海安開發(fā)區(qū)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22.23萬元。

  庭審現場各執(zhí)一詞銀行稱無過錯

  庭審中,韓某認為,2015年12月3日,其雖遭遇電信詐騙,但并沒有與銀行簽訂《個人質押借款合同》,也沒有主動將款項轉到他人賬戶。當天,其并未收到銀行發(fā)送的辦理貸款的提示短信,因此,銀行存在過錯。

  對此,銀行則認為,結合韓某尾號為4201的銀行卡賬戶確實辦理了質押貸款及韓某多次向第三方泄露個人信息的事實,可以認定銀行在辦理質押貸款時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責任。銀行還向法庭提供了韓某賬戶綁定手機號被修改的證據,證明韓某個人網上銀行所綁定的手機號碼已于2015年12月3日被修改,而這一操作憑個人賬號、密碼登錄網上銀行后通過U盾或電子密碼器即可完成。

  為證明銀行處理理財產品具有合同依據,銀行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國工商銀行自助渠道個人金融資產質押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第十三條載明:“貸款逾期超過5天,或者質物達到強制平倉條件的,乙方(貸款人)有權處置質物。處置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范圍內甲方(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甲方。乙方正當行使上述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法院認定銀行無責駁回儲戶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在銀行開設理財金賬戶及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時,銀行已經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韓某也確認電子密碼器作為身份確認工具,其應當妥善保管賬戶信息及密碼。

  但是,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輕信他人謊言,不但將兩個理財金賬戶的個人信息告知第三方,還多次向第三方泄露銀行通過電子密碼器發(fā)送的動態(tài)密碼,致使案涉貸款被第三方轉走,由此產生的相應后果應當由韓某自行承擔。

  關于韓某主張的銀行在其網上銀行綁定的手機號碼被修改后未向其發(fā)送相關提示短信存在過錯的意見,因銀行一方已經通過網上銀行修改綁定的手機號碼這一操作流程證明修改綁定手機號碼成功后,銀行管理系統(tǒng)會自動向原綁定號碼及變更后的手機號碼發(fā)送提示短信的事實,且韓某作為原綁定手機號碼的持有人亦未提供該號碼在2015年12月3日的短信記錄以佐證其主張,故法院對韓某該意見亦難以采納,遂判決駁回原告韓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提高風險意識妥善保管重要信息

  “本案作為電信詐騙引發(fā)的民事糾紛,因客戶未能辨別真?zhèn)?泄露了關鍵信息,導致資金被騙,這與以往的盜刷銀行卡所引發(fā)的糾紛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其責任界定亦大有不同。”

  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王蕾介紹說,網上銀行是指銀行利用Internet技術,通過Internet向客戶提供開戶、查詢、對賬、行內轉賬、信貸、網上證券、投資理財等傳統(tǒng)服務項目,使客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夠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個人投資等。由于網上銀行的操作是通過電子指令完成的,輸入正確的賬號及動態(tài)密碼是確認操作人身份的途徑,其中設定動態(tài)密碼是保障賬戶安全的主要技術手段。本案中,韓某在開設案涉理財金賬戶及辦理網上銀行時,銀行已經對網上銀行的相關業(yè)務風險對其進行了特別提示。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理解其中的風險責任,韓某作為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賬號及密碼。

  根據韓某的報警記錄,韓某在與第三方通話過程中,不僅將賬號告知第三方,并且多次按照第三方的要求輸入電子密碼器發(fā)送的動態(tài)密碼,明顯違反了其作為持卡人應當遵守的注意義務,亦是其遭受損失的主要原因。因此,由此產生的相應后果應當由韓某本人承擔。

  “隨著ATM機、POS機、網銀、手機等支付方式越來越普及,通過銀行渠道或冒充銀行詐騙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首選。”王蕾提醒公眾,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個人重要的私密信息,妥善保管身份證件、銀行卡、存折及網銀盾、動態(tài)口令卡等重要介質,千萬不能將賬戶信息、證件號碼及密碼信息等透漏、告知其他人,更不能向不明賬戶進行轉賬,以免上當受騙。同時,銀行也有責任、有義務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流程,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可疑情況更要嚴格核對、明察秋毫、多作提示,最大限度地減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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