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望清單:1.換電腦、2.換手機、3.換汽車……實現我的愿望清單,我就嫁給你”……
女朋友發(fā)來愿望清單,聲稱“實現就嫁”,你將如何選擇?江蘇男子張某選擇了放手一搏,貸款近30萬購買了奧迪汽車、華為手機等清單物品,向女子趙某發(fā)起追求。沒想到交往半年,趙某就提出分手。事后張某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財物。
心儀女子發(fā)來“愿望清單”:
換電腦換手機換車去迪士尼……
2019年底,江蘇女子趙某向微信好友張某發(fā)了一張2020年愿望清單,清單的內容包括:1.換Thinkpad筆記本電腦;2.換華為p30p或者mate30;3.去一趟迪士尼樂園;4.看一場喜歡的話劇;5.換車奧迪A6L或奔馳C260L;6.去一趟張家界,并承諾:“實現我的愿望清單,我就嫁給你”。
為了實現“愿望清單”,張某通過貸款、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先是為趙某購買了華為手機,接著又支付首付款購買了奧迪車,每月提前將按揭尾款通過轉賬支付給趙某……趙某也順理成章地成為了他的女友。
談戀愛僅半年就被提分手
不甘心當“冤大頭”,起訴要回20萬
張某“孤注一擲”換來的幸福僅僅持續(xù)了半年時間:2020年6月,趙某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分手,張某要求趙某返還財物,可趙某辯稱張某以為“愿望清單”是雙方的婚約,但事實上雙方從未有過婚約,張某的行為系自愿贈與。張某索要無果,只能以不當得利將前女友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壩法庭。
新壩法庭審理認為,張某在和趙某戀愛的6個月時間里,為趙某付出了近30萬的財物,該金額超出日常交往的范圍,且趙某作出過實現其愿望就嫁給張某的承諾,因此該贈與行為應視為張某希望雙方締結婚姻而作出的,不能界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F雙方已結束戀愛關系,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返還金額,新壩法庭沒有支持張某的全部返還訴求,而是根據雙方戀愛的時間、本地消費習慣、贈與財物的性質(如衣服、化妝品等),以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轉賬的情況,酌定趙某返還張某20萬元。判決后,張某、趙某均未上訴。
例如四川省資陽市的王某(女)和徐某于2017年9月在夜場認識,成為戀人后王某一直希望和徐某結婚。到2020年9月為止,王某先后轉款31.1萬元給徐某,沒想到2021年3月徐某提出分手,王某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財物。
經過雁江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和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之后,最終認定兩人戀愛期間王某發(fā)的具有特定意義的紅包(888+520+520+1314=3242元)應當扣除,徐某戀愛期間轉給王某的6.8萬元也要抵扣,最終徐某因不當得利應當返還23.9萬元。
戀愛期間贈與雙方均需謹慎
別沖動買單也別提非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