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專家介紹,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反過來對于擔保人而言,如果沒弄懂“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話,無疑給自己加重了負擔。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只有在借條上注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較輕的“一般保證”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