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f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將“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列為“嚴重失信行為”,要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根據《意見》要求,各地各級政府、各行業(yè)各系統將把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行為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內容,以更好地營造全社會熱愛國防、關心國防、支持國防、建設國防的濃厚氛圍。 以前,我國對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缺乏行政性、市場性、行業(yè)性、社會性聯合的約束和懲戒措施,少數逃避兵役者、拒絕民用資源征用者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失信成本偏低。為此,各地各級應借《意見》出臺契機,加快建立相應機制。首先,要科學制定拒絕履行國防義務行為的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開發(fā)研制信用管理系統時,要將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列為重要失信內容之一,為相關自然人和社會法人建立電子檔案,根據其履行國防義務的表現錄入信息,并量化信用分數,區(qū)分不同等級。然后,根據《意見》對不同等級的對象明確激勵措施和懲戒辦法,以作為信貸、教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社會服務等各項社會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 ∨c此同時,要根據人員流動性大的實際,依托信息網絡建立全國共享的拒絕履行國防義務信用信息平臺,規(guī)范平臺建設、統一數據格式,實現各省市縣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以便全國范圍內查詢。在此基礎上,建立履行國防義務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fā)起響應、信息推送、執(zhí)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tài)協同功能?! ∝瀼芈鋵崱兑庖姟肪瘢匾暭訌妼κ判袨榈氖袌鲂约s束和懲戒,督促有關企業(yè)和個人履行法定國防義務。譬如,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嚴重失信者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入住星級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yè)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者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要建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信用跟蹤、監(jiān)測、統計、評估機制,落實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制度落到實處。
把拒絕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是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要求,更是加強國防建設的需要。國防是大家的國防,作為公民,有享受國防安全產品的權利,也有確保國防安全的義務,因為,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