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起,李某徽、林某敏在龍華從事車輛質押貸款業(yè)務。2015年8月19日,李某徽以其妻子梁某梅的名義注冊成立了深圳某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其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敏系公司業(yè)務部門經理,負責招攬客戶放貸。云某于2015年11月入職,負責貸后催收工作。據(jù)介紹,李某徽等人以經營車輛質押貸款業(yè)務為名,通過業(yè)務員發(fā)布低息押車貸款等信息,招攬急需資金周轉的客戶,誘使客戶簽訂空白的借款合同、車輛質押合同、逾期轉押變賣書等,客戶需承擔手續(xù)費、服務費等費用,實際得到的貸款數(shù)額要低于合同貸款額度。

如客戶有延期貸款的需求,公司業(yè)務員先口頭答應,但不和客戶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通過制造還款障礙,惡意制造借款人違約條件,等客戶繳納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再肆意認定客戶違約。以客戶逾期還款為由,要求客戶繳納高額違約金,否則威脅將客戶的抵押車變賣;如客戶不肯繳納違約金,李某徽便將客戶的抵押車變賣獲利。

李某徽帶著云某向貸款客戶討債時,宣稱云某是黑社會大哥,曾販毒、殺人等,對客戶實施威脅、恐嚇。李某徽先后糾集林某敏、云某等人在龍華、寶安一帶,以經營車輛質押貸款業(yè)務為名,為非作惡,長期、多次對貸款客戶進行詐騙、敲詐,擾亂當?shù)亟洕钪刃颍瑯O大削弱社會公眾生活安全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徽、林某敏、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要采取欺騙手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超過定罪標準,均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徽詐騙金額共計934890元,被告人林某敏詐騙金額共計528450元,被告人云某詐騙金額共計369800元。被告人李某徽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下同)70萬元;被告人林某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