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在當下是許多人在需要資金的時候常常用到的一種方式,其中就包括使用房屋等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盡管這種貸款方式已經(jīng)非常常見了,但不管是小白還是老手們,在申請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總結一下申請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




01


哪些財產(chǎn)能做抵押?




一般來說,房屋用作抵押之后,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可以限制房屋的交易和使用,又或是取得對抵押物變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來降低貸款過程中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由此,抵押物一定會具有的兩個特征就是,能夠交易和轉(zhuǎn)讓,并且其價值能夠用貨幣衡量。




市場上常見的抵押物主要有房屋、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車輛、企業(yè)的機器設備、生產(chǎn)資料等,其中,房屋抵押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最為常見。




但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即便是房屋或土地是在投資人名下,但只要這些房屋或土地由民辦學校、民辦醫(yī)院實際使用,法院仍傾向于判定屬于社會公益設施,而被認為抵押無效。




除此之外,例如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是不能抵押的,但在部分試點地區(qū)允許農(nóng)戶以承包土地的經(jīng)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不過,這部分土地用作抵押時,也會存在抵押物的價值難以評估,以及抵押物的流轉(zhuǎn)、變現(xiàn)較困難等問題,因而很難獲得資金方的認可。




02


抵押PK租賃,誰贏?




我們都知道,抵押權的核心效力就是優(yōu)先受償權,這一效力對抗的是債權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




因此,抵押不僅僅是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之間的事,還涉及到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現(xiàn)別的債權人,自己的抵押權又或是權益能不能保的住,以及是否優(yōu)先受償才是問題的關鍵。




而在這個過程中,常會出現(xiàn)的一種情況就是被用作抵押的房產(chǎn),同時也用于租賃了。那么,當租賃權對上抵押權,結果又會如何呢?




首先,我們應當了解到,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租人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而二者如何對抗,關鍵是看誰設立在先。換句話來說,就是先設立的更占理,如果抵押權要想對抗租賃權,不僅要設立在先,同時還要辦理好抵押登記。




在我國,實行的是以登記生效主義為主,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抵押登記制度。對于房屋、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chǎn),只有既簽訂抵押合同又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設立。




03


抵押登記獨自辦理可以嗎?




在涉及到抵押登記的事項中,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通常會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是登記在誰名下誰來辦理抵押登記即可,無需其配偶出面即可辦理抵押登記。第二種就是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出面一同辦理抵押登記,其配偶需書面同意辦理抵押登記。




不過,若是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則抵押無效。只有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才會被認定為有效。




因此,在辦理抵押貸款的時候,為了防范風險,常常還需要讓共有人出具一份同意抵押的聲明來作為補充材料。




04


展期后要再次辦理手續(xù)嗎?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總會遇到有借款人因為無法如期償還貸款而需要進行展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辦理展期后并未產(chǎn)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就可以看作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xù),展期后即便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抵押仍會被視作繼續(xù)有效。




換句話說,也就是貸款展期只是對借款合同里的還款期限作了變更,但并未產(chǎn)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貸款展期后原則上應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一般也不會影響抵押的效力。




可盡管如此,在實際操作中卻還是會有極少數(shù)機構揪著這一點不放。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我們也可以在貸款展期后,嘗試以下措施。




1


簽訂正式的貸款展期合同,在貸款展期合同中對展期的性質(zhì)做出約定。


2


如果有抵押擔保,主動與登記部門聯(lián)系溝通,爭取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3


如果有其他順位抵押,取得順位抵押權人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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