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權是一種極為現實的權利,不過一些還在建設的房產的抵押貸款合同是一種對未來的權力進行抵押的合同,設立將來權利的合同同樣是在雙方平等、自 愿的基礎上共同協(xié)商的結果,這些合同當時就生效的,當然具有約束力的,不過因為這其中是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以現實的房產抵押權的獲得仍然被抵押貸款合同 的條件所約束。

專家認為,仍舊在建設的房產抵押合同的生效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約束力,在房產建設徹底建成之后,抵押方將有義務把已經建好的房產進行抵押,在如今的房 產抵押合同中變現更多的是這樣的債務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關系,卻并不是直接設定某種物權的行為。還在建設的房產抵押合同是對將來建設完成房產抵押權的一種 約束,也就是說在房產建設建成之后,房產抵押權就會相應的被銀行獲得,房產是在后來建成,此時的銀行就是房產的抵押權人。

房產抵押貸款專家認為,仍舊處在建設狀態(tài)的房產抵押貸款的法律關系之中,房產建成后房產抵押權利人并不能自然而然的在房產建成后取得抵押權,房產抵押權利 人仍應履行一些必要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后才能夠成為抵押權人。其原因在于還在建設的房產抵押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其實質是將將來房產進行抵押的約定。從嚴 格意義上來講此刻所附條件是一種履約條件,類似于將來不動產的一種買賣契約,也就是房屋的買賣合同此時已經生效,可是需要在條件成就時才能達成交付,交付 依舊須進行必要的登記。因此還在建設的房產抵押的房產抵押權利人想要得到現實抵押權,就必須在房產建成后去房產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正式 登記的保護,在法律上還不能夠認為其依據抵押合同能夠享有建成房產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