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人員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邯鄲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自有住房已被依法拆遷,需重新建造自有住房的;退休的;離職或退職的;因生活困難且已欠繳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醫(yī)療救治的;租房的;償還首套住房貸款的;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柜面辦理提取手續(xù)。職工也可通過邯鄲市住房公積金官網或手機APP辦理提取業(yè)務。

3. 提取額度如何計算?

可提取額度一般不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含個人賬戶和單位賬戶)余額。購買、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費用;退休提取的,提取額度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因生活困難提取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租房提取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20%,且自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之日起滿3年,每年提取次數(shù)不超過6次;償還首套住房貸款的,提取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尚未還清的貸款本息剩余額。

4.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購買、建造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期限為提取申請受理之日起3年內;退休提取的,提取期限不受限制;因生活困難提取的,提取期限為職工欠繳住房公積金之日起1年內;租房提取的,提取期限為提取申請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償還首套住房貸款的,提取期限不受限制。

5. 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個人繳存部分及按規(guī)定享受的住房公積金補貼金額,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單位繳存部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超出繳存上限的部分,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冀建法〔2018〕29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冀建法〔2017〕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所屬的分支機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業(yè)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qū)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y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的;

(十一)靈活就業(yè)人員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繼續(xù)繳存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十二)工作調動無法辦理賬戶轉移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