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問答

1. 什么是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規(guī)定,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能為該標的投保,以防止道德風險和投機行為。

2. 可保利益有哪些類型?

可保利益包括財務利益、法律利益和情感利益。財務利益是指因標的損害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利益;法律利益是指擁有標的的法定權(quán)利;情感利益是指對標的的特殊感情和依戀。

3. 保險利益原則對投保人的影響?

保險利益原則限制了投保人的范圍,只有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能投保,避免不具備實際利益者投保,降低道德風險。

4. 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人的影響?

保險利益原則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賠付缺乏可保利益的投保人,防止投機行為,確保保險理賠的公平性。

5.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可保利益?

判斷可保利益時,需要考慮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關(guān)系,以及投保人因標的損害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如果投保人有實際的、持久的利益,則通常被認為具有可保利益。

6. 保險利益原則的例外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投保人不具備可保利益,也能合法投保。例如,一方可以為另一方的生命投保,以彌補未來因該人死亡而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zhì)內(nèi)容是要求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nèi)的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是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那么,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是什么呢?

(1)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fā)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幸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于機會的發(fā)生或是不發(fā)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chǎn)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么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zhuǎn)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guī)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2)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么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xiàn)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3)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并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復保險,這一切源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為,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chǎn)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chǔ)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