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qū)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失信行為的懲戒。
失信行為
職工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納入失信名單,接受相應懲戒:
- 拒不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 惡意轉移、虛報、隱匿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的;
- 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套取住房公積金的;
- 偽造、變造、使用虛假住房公積金憑證的;
- 其他嚴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
懲戒措施
對失信職工的懲戒措施包括:
- 暫停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
- 限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賬或劃撥;
- 視情節(jié)輕重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 記入信用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 其他必要的懲戒措施。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7〕44號),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誠信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業(yè)務,防范騙提、騙貸行為,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