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時間

從2016年3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參加我市失業(yè)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個人。

三、調整辦法

失業(yè)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全額繳費調整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1%下調至0.8%,個人繳費費率調整至0.2%。失業(yè)保險繳費按四舍五入原則,取整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