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fā)〔2017〕1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yè)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yè)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F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yè)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并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zhí)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yè)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絡支付業(yè)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yè)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fā)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jié)假日順延)。
五、商業(yè)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zhí)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并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fā)至轄區(qū)內各有客戶備付金存管資質的商業(yè)銀行。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