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多元化經濟的發(fā)展,貸款業(yè)務在我們日常生活包括經營活動中都顯得越來越常見。通常,為了更好地了解各個銀行的不同產品的服務內容,選擇到最適合自己的融資產品(包括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以及為了順利地通過各種審核檢查機制而順利取得貸款,貸款客戶會通過第三方中介機構辦理融資貸款。
筆者在與劉先生見面后,決定一起去貸款中介公司了解情況。
原來,劉先生因經營需要,擬向銀行申請170萬元貸款,為了取得最優(yōu)質的貸款產品,劉先生委托了該中介公司辦理貸款。中介公司除要求劉先生簽訂一系列申請貸款所需資料文件外,還和劉先生簽訂了一份《貸款居間服務協(xié)議》,同時劉先生同意放款賬戶由中介公司監(jiān)管,劉先生支付完畢居間費后,將取消該賬戶的監(jiān)管。
在中介公司的操辦下,劉先生通過抵押房產,取得了某銀行本金為170萬、期限為20年、貸款利息為3.85%的貸款,且劉先生順利取得了銀行首筆放款100萬元。但在銀行貸款尾款70萬元發(fā)放后,中介公司卻要求劉先生支付完畢40萬元的居間費,否則不同意劉先生挪動這筆款項。
中介公司向我們出示了《貸款居間服務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的居間費用為手寫“1‰/月”,劉先生對“1‰”的部分摁了手??;協(xié)議對于居間費的具體金額均用“/”予以處理,并約定居間費在貸款發(fā)放當日一次性支付。
即,根據該協(xié)議約定的標準,劉先生的貸款居間費為1700000x1‰x240=408000元。
對此,劉先生稱:在貸款時,曾再三向中介公司業(yè)務員確認過中介費用,業(yè)務員均稱中介費用為1‰。
同時,劉先生向筆者披露:在簽訂貸款手續(xù)資料及協(xié)議時,業(yè)務員拿了一堆資料讓劉先生統(tǒng)一簽字、摁手印,因自己較忙,所以沒有認真看,直接就簽字摁手印了;自己確實對“1‰”的部分摁了手印,但無法回憶起當時協(xié)議上是否已經是“1‰/月”。
中介公司解釋稱:居間協(xié)議約定了居間費的計算標準為1‰/月,具體金額沒有填寫,是因為居間協(xié)議簽訂后才提供貸款服務,在貸款額度、期限審批下來前,沒有辦法明確居間費的具體金額,因此合同僅約定居間費計算標準。
筆者對于劉先生本次與貸款中介公司之間的爭議焦點,歸納如下:
1、中介公司能否以未支付居間費為由監(jiān)管發(fā)放的貸款?
2、按貸款居間費是否合法,合同約定的居間費標準是否有效?是否過高?
(本案例來自筆者經辦的業(yè)務,相關事實及協(xié)議圖片的公開亦經當事人的允許,并對當事人姓氏予以了化名處理,請勿對號入座)
一、中介公司能否以未支付居間費為由阻礙劉先生使用貸款
就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的相對人是銀行和劉先生;就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相對人是劉先生和中介公司。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貸款的使用,是劉先生基于貸款合同享有的權利;中介公司主張居間費,是基于居間合同享有的權利。
除非雙方之間就賬戶監(jiān)管明確約定,因劉先生未支付居間費,中介公司可以基于對賬戶的監(jiān)管,有權行使監(jiān)管權,不同意劉先生適用該筆款項。否則,對監(jiān)管沒有約定或監(jiān)管權利系其他事由的,中介公司不能阻礙劉先生使用貸款。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監(jiān)管劉先生的賬戶系為了確保劉先生貸款款項符合貸款用途,因此,中介公司不得阻礙劉先生使用貸款。
二、居間合同約定的居間費標準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民法典》實施后,《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十六章將原居間合同定義為中介合同,將原居間費定義為中介費,但就中介合同、中介費支付的規(guī)定與原居間合同、居間費支付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促成劉先生和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并成功放款,根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劉先生應當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支付居間費。
因而雙方的爭議就在于,居間費“1‰/月”的標準是否有效?
首先,劉先生雖然一直主張業(yè)務人員承諾居間費僅為1‰,但并無雙方微信、電話等證據予以佐證;即使業(yè)務員口述僅為1‰,但劉先生也應在合同簽訂時提出異議。
其次,劉先生其雖然主張沒有看過協(xié)議,居間費“1‰/月”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其對居間合同簽字確認,并對居間費的標準進行手印確認,從文義上來看,居間費的約定也不構成“格式條款”,不能單存以劉先生未看合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主張居間費標準無效。
因此,確認居間費標準的關鍵點,就在于,劉先生手印未覆蓋的部分,是否是劉先生簽字后,由業(yè)務員在1‰后面再增加了“/月”的字樣:
1、如果“/月”的字樣,系劉先生簽字后,業(yè)務員再填寫的,則按月計算的標準效力不及與劉先生。
對此種主張,可以通過筆跡形成先后時間鑒定,筆跡是否同一支筆、同一個人字跡進行鑒定,得出相應的結論。
但是,即使通過鑒定,受限于目前鑒定技術程度,可能因為先后筆跡形成時間間隔較短、筆跡形成時間距鑒定時間較長等因素,可能無法對待證事實予以鑒定(即最終鑒定結果為:無法鑒定),在此情況下,劉先生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如果“/月”的字樣,系合同簽訂時,確實已經據此填寫,僅因劉先生手印未覆蓋完全為由,主張居間費標準無效,難以得到支持。劉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盡審慎義務,應當對簽字的合同及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按1‰/月計算出40萬元的居間費,是否過高?可否依法調低?
《民法典》合同編二十六章關于中介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原《合同法》第二十三章關于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雖然明確了中介費和居間費的收取,但并沒有限制中介費用的上限。
對于居間費過高的爭議糾紛,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文書中,2014年至2021年期間,包含“居間費過高”關鍵字的居間合同糾紛判決書有68份。
就融資貸款居間服務所產生的糾紛而言,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粵03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原告所主張的“借款期限為90天、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借款利率為0%的借款”居間費為300萬元,被告認為居間費過高,法院確予以了調整:
【本院根據本案中上訴人億路萬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德高匯盈公司的訴辯意見,結合市場合理標準,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德高匯盈公司要求的300萬元居間費過高。參照根據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24%),本院酌情調整本案的居間費為120萬元(2000萬元x24%x0.25年)。因此,原審被告成清波應向德高匯盈公司支付居間服務報酬120萬元。被上訴人德高匯盈公司請求中超過120萬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p>
也就是說,深圳中院結合市場合理標準、結合貸款期限等因素對高達15%(300/2000)的居間費酌情調整至6%(120/2000)。
因此,在劉先生與中介公司就居間費的爭議中,408000的居間費,已高達24%,劉先生可以考慮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調低居間費,爭取法院酌定降低居間費金額。
當然,在上述68份公開判例中,也有部分法院對于高額居間費并未予以調整,故劉先生要求法院調低居間費標準的訴求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爭議焦點的分析,劉先生對本次居間費及貸款尾款因監(jiān)管被限制的維權方式可以考慮:
1、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1)起訴要求中介公司解除對貸款尾款使用的限制;
(2)啟動鑒定程序,確認居間費標準是否被篡改,即使無法鑒定或未篡改,也可以考取起訴要求調低居間費。
2、通過與中介公司協(xié)商降低居間費。
由于訴訟需要一定的維權周期,而劉先生急需貸款尾款周轉經營資金,否則劉先生將在經營中面臨資金鏈斷裂,對合作方構成違約等不利局面,所產生的的損失肯能遠遠大于目前的高額居間費,因此劉先生最終選擇了與中介公司談判的方式處理。
經過筆者與劉先生共同與中介公司負責人的談判,指出中介公司監(jiān)管貸款尾款的不合法、不合理處,指出中介公司業(yè)務員在操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欺騙客戶等行為,以及中介公司業(yè)務員可能存在欺騙客戶簽字后自行增加手印范圍外的費用標準等問題,并向中介公司舉例了司法判例中法院調低居間費的判決。
最終,取得中介公司同意將居間費用降低至貸款總金額的8%即13.6萬元的結果,為劉先生減少了27萬元的損失,劉先生在支付完畢居間費后,也順利拿到了貸款,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貸款中介商存在的價值,是為了便利貸款客戶獲取全面的融資信息、提高客戶貸款效率。但為了獲取高額的中介費、居間費報酬,不排除部分貸款中介商“動歪腦筋”。
本案中,中介公司恰恰是利用了劉先生期望快速獲取貸款的急迫心理、劉先生期望低價中介費的占便宜心里、以及普通人對簽字大量文件不予查看閱讀的壞習慣,通過“文字游戲”的方式,讓劉先生在順利取得貸款的同時,陷入了“雷區(qū)”。
2、通過中介方進行小額貸款過程中,應當在前期溝通中確認中介費計算標準,留下溝通記錄的證據,并與待簽訂的合同進行對應核實,切忌“只聽一半”,例如“1‰/月”在很多人聽到的時候,會刻意放大“1‰”而忽略“/月”這個計算標準;
4、法律與生活、經營息息相關,企業(yè)需要法律顧問,個人與家庭其實也需要法律顧問,如果個人在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貸款等相關事務中,有個人法律顧問予以風險把控,將極大的規(guī)避和降低個人在生活、經營中的法律風險。
2020年5月25日銀保監(jiān)會等六部門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yè)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確定就信貸、助貸、增信、考核等6個環(huán)節(jié),共提出20條要求,包括信貸環(huán)節(jié)要求銀行等機構取消部分收費項目和不合理條件等。
政策的管控,讓融資貸款的雷區(qū)一定程度的減少;但自我風險意識的提高,才是避免踏入雷區(qū)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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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處不在,生活如此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