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財貸款網(wǎng)6月11日訊,因為因銀行征信有問題不能辦理按揭,綦江人小軍(化名)便以朋友小東名義按揭買車,提車后小軍還按揭不及時,銀行催小東還款。小東遂將車低價變賣用于抵債。近日,綦江區(qū)法院判決小東賠償小軍損失的30%即2萬余元。

2013年4月,小軍與重慶某公司簽訂新車訂購單,定購一輛價格為213000元的汽車,并約定按揭方式付款。由于小軍在銀行的個人征信存在問題,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小軍便找到朋友小東,請求以小東的名義代其購車并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耿直的小東想也沒想就同意了,并按照小軍的要求以其名義為小軍辦理了按揭貸款購車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小東將購車專項分期付款的銀行卡交給了小軍,以方便按期還款。

小軍提車后,在用車過程中與小東因該車輛的權(quán)屬等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小軍就沒有再按期償還該車的按揭貸款。根據(jù)合同約定,銀行要求簽約車主小東還款,否則將按照所簽合同約定將該車輛自行處置,不足部分由小東自行承擔。2014年1月9日,小軍償還了所欠的購車貸款。但在同月21日,小東向銀行出具書面“抵債申請”,并于同月23日將車以154000元的價格賣掉,用于抵償所欠銀行的全部貸款本息。2015年4月,小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東及銀行、擔保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116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因小軍未按時償還購車貸款本息并不負責任地將車留給小東任其處置,進而引發(fā)本案糾紛發(fā)生,主要過錯在小軍,應當對本案糾紛承擔70%的責任。小東明知小軍個人銀行征信存在問題,而同意其在購車過程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及銀行征信按揭購車,其在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后,明知所購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和實際使用人均為小軍的情況下,仍擅自以低于抵押物車輛實際價值的價格將車變賣,且變賣行為發(fā)生在小軍補繳所欠銀行貸款本息后,致該車所有權(quán)人即小軍遭受財產(chǎn)損失,小東對此有一定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律師說法

出借個人名義貸款須謹慎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律師認為,借名購車存在很大風險。

機動車的實際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對車輛具有實質(zhì)所有權(quán)。而對借用人,機動車所有權(quán)將會存在瑕疵。根據(jù)《物權(quán)法》,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chǎn),盡管與其它動產(chǎn)一樣以交付時發(fā)生物權(quán)變動的效力,但是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一旦機動車的登記人(即借名買車中的出借人)與其他人存在債權(quán)債務糾紛時,機動車將會作為登記人的財產(chǎn)用于償還債務或者強制執(zhí)行,而借名人與出借人即使簽訂過有關(guān)協(xié)議也不能用于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對出借名義人,負有上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并且一旦出現(xiàn)交通事故,將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一定要借名買車,建議雙方一定要簽署明確詳實的借名購車協(xié)議,對借名購車事實予以書面確認,同時約定待過戶條件具備即予以過戶。且購車方一定要留存好各種購車、稅務、保險憑證,并實際占有控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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